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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1000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2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28号(重庆市武隆区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2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武隆区盛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09363132W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三坪村

2022年4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锅炉排气口废气开展每月1次的手工监测,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编号:91500232709363132W001U)、委托监测报告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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