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675 | [ 发文字号 ] | 渝环执改〔2022〕2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3-30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24号(重庆九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2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九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31582025B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北一路2号2幢1-14
2022年1月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九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九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月3日起在接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时,未在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进行整改。1月24日再次检查时,发现重庆九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月6日后,在接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时仍存在未在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情况。2022年1月3日至19日期间共接收、处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医疗废物22.003吨。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医疗废物应急委托处置协议》《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115008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调查处理有关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问题的通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九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报告》(长环文〔2022〕11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关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转运医疗废物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渝环〔2020〕96号)、《危废通APP使用说明手册─处置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医废、危废运营事宜的通知》(石环发〔2021〕78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关于给予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支持的函》(石环函〔2022〕3号)、《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复函》(长环函〔2022〕1号)、《重庆市医院临床废物转移登记表》、手写《重庆市医疗废物转移联单》23张、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电子联单清单(22个医废转移联单记录)、《重庆九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石柱县医疗废物的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