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672 | [ 发文字号 ] | 渝环执改〔2022〕2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3-30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22号(重庆霍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2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霍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元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95904489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2022年2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两江)环准【2015】222号)“营运期,喷漆废水、废油漆……清洗溶剂废液、异丙醇废液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存贮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暂存”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将废油漆桶等(危废代码:HW49-900-041-49)放入生活垃圾箱内与生活垃圾混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节选);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及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