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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622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20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20号(白九江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20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白九江

公民身份证号:32010**********279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号附**

我队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任职的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重庆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重庆文化遗产保护中心)CD-300BX/225型考古CT检测仪项目于2017年2月20日安装并启用,但至今未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辐)环准﹝2017﹞036号)要求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重庆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17年11月15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辐)环准﹝2017﹞036号)CT机使用登记簿》复印件、《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CD-300BX/225型考古CT检测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委托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重庆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3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3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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