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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618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1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17号(重庆市开州区代华红砖厂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1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代华红砖厂

投资人廖小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89464180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高桥镇齐力村10组100号

  2022年2月24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煤矸石、页岩等原料堆场四周遮挡破损,部分煤矸石和页岩暴露在外面。加药间旁和隧道窑旁的页岩露天堆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授权委托书,《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346889464180001V),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3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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