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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440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1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15号(重庆融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1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融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22349643U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重庆梁平工业园区A区

我队于2021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凹印车间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水性油墨,实际上使用的原料为油性油墨。按照《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163-2021)》“工艺选择中要求,对于低浓度有组织废气、无组织收集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组合工艺进行治理”,但你单位未安装、使用任何治理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听资料、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工作证复印件、专家组意见、《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163-2021)》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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