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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359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1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14号(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1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君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9549840H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嘉蓉路516号

2021年12月17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挤出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催化灯(紫光灯)无法正常开启,硫化废气处理设施部分UV光氧催化灯(紫光灯)有6组灯管损坏、部分活性炭分解呈粉状失去处理功效,你单位在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还在正常生产,导致生产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治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渝环评估咨【2015】第55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两江)环准【2015085号)、《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说明》(2018年6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工厂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变更的函》(渝(两江)环建函【2018092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两江)环验2019】115号)、《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界定》(2020年7月)、《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工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18年4月)、《喷淋塔+UV光氧催活性炭一体化设备》、《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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