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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用区域立法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注入新动力

日期:2022-07-01

区域协同立法又有新进展。

6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领域的新生事物。山水相依,你我为邻,共靠一座山,共饮一江水。相邻省市共享同一片发展空间,以立法促进“共治共理”、协同发展,是题中应有之义。区域一体化发展是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区域协同立法是适应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立法体制创新。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多元协商,综合考量区域的类型和区域协同立法事项,以符合区域发展实际需要。

《决定》打破行政边界,在省人大常委会统一指导下,就福州市与南平、三明、宁德、泉州、龙岩、莆田等设区市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饮用水安全问题同步作出规定,是用法治引领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一次创新探索。

《决定》明确协同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协调机制,规范协同内容,强调要建立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跨域联动、综合施策的要求,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加强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采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实现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功能显著提升,促进流域水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共生发展。

按照《决定》,今后福州市有关部门将与六市有关部门完善闽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司法机关也要与六市同级司法机关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犯罪活动,支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维护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市人大常委会将与六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定期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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